借款中有人进行担保是很常见的现象,很多人不清楚在上边签字意味着什么,基于于双方之间的朋友、亲属关系就不加思索的签字,最后,债务人无力承担,担保人需要承担巨额债务,并且因主贷人没有任何财产无法追偿,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实践中,许多人在借条上载明担保人的姓名,只要清楚的表明担保人身份那么这样的担保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表明担保人的双方,例如写的中间人、见证人等等,均是无法表明担保人身份的,也是无效的。一个有效的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所以债务人无法偿还,保证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其承担的利息是一直计算至还清之日,想着拖欠是不可能的,数额只会越来越大。关于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话,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来的担保法规定是连带保证,这里作了修改,需要大家注意。另外,保证期间双方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话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如果债权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一般保证)或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而,作为债权人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作为保证人要进行合理的抗辩。还有一个问题是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即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开始计算,连带保证从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时效均为3年。若超过诉讼时效,则会丧失胜诉权。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