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借贷双方关于利息问题的纠纷是很常见的,有的是没有约定利息而原告主张利息,有的是约定了利息,但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还有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约定了利息,利息如何计算等等。对于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形,法院是不支持利息诉求的。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但口头约定了,并且实际上支付了利息,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举证存在利息的约定,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若无法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利率的限制,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最高不超过LPR的4倍。这里需要进行分段计算,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点,自合同成立时到2020年8月19日的部分,可以适用原来的司法解释即年利率不超过24%;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的利率不超过起诉时LPR的4倍。
利率分为借款期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通常情况下,双方经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还款时的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主张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会得到支持。而在既没有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还款的利率的情况下,原告只能主张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标准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