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少人在借条、借款协议上补充担保条款,约定到期不还,将自己的房子、车子等抵押给对方,或者约定借款变为购房价款,房子归出借人,当然,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对此类条款的表述比较随意,本质上来讲,这属于对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是主要目的,抵押或者买卖是为了保证借款合同能履行,因而应债权人的要求增加的条款。
通常情况下,仅有抵押、质押的条款,是不够的,一份完整的抵押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另外,有了抵押合同不意味着抵押权已经设立,不动产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才能设立,而特殊的动产如车辆,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表示怀疑,最好达成书面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否则,写相应的条款是多此一举。
另外一种情况,将借款关系变为买卖关系,实践中也是不少见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为借款进行担保,因而法律对于这种情况作了规定,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借贷关系,债权人请求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的,法院不会支持,只不过就该标的物可以在执行时申请拍卖,以偿还债务。所以,双方达成这样的买卖合同也是没有必要的,如前文所讲,办理抵押登记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