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中,若特别法法定刑较轻、一般法法定刑较重时,应如何处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
分析核心:法条竞合应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还是为了罪刑相适应例外重法优先一种观点认为,满足法条竞合,一律适用法条竞合,优先保护特殊法益,即特别法优先。另一种观点认为,特殊情形下,如果特别法太轻,可以选择适用重法(一般法),优先惩罚打击犯罪,即重法优先。例: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时,应以何罪处罚存在哪些分歧?说明理由与不足。
答:1.以保险诈骗罪处罚。理由:法条竞合应坚持特别法优先,保险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在特殊领域的体现。不足:没有做到罪刑相适应,纵容犯罪。2.以合同诈骗罪处罚。理由:在特别法因法定刑较低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时,法条竞合应坚持重法优先。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刑罚更重。不足:突破了法条竞合的传统适用标准。法条依据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二百二十四条。
引用法条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