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只有一份借条复印件,借款人又下落不明,法院能否认定借款事实。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谢某主张张某于2011年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现金40000元,后仅偿还借款20000元。谢某称其多次向张某催讨余款,张某拒不偿还借款且已下落不明,谢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谢某向法院提交借款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下落不明,谢某除提交借条复印件外再无其他证据提交,案涉借条原件已遗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借条作为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案中,谢某未能提交案涉借条原件,在借条原件缺失的情况下,谢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该借条复印件作为孤证不足以证明张某向谢某借款的事实,谢某作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当书证原件缺失时,书证的复印件不能孤立存在,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与之相呼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转账凭证、催讨记录、聊天记录、视听资料、对方自认等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复印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法官提醒,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要素,当事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树立保存证据的意识,并妥善保管书证原件,这样才能在遇到纠纷时避免因证据缺失或不规范而影响诉讼结果。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不过,如果借条复印件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有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并能证明该理由确系客观原因,那么借条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