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谢某主张张某于2011年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现金40000元,后仅偿还借款20000元。谢某称其多次向张某催讨余款,张某拒不偿还借款且已下落不明,谢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谢某向法院提交借款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下落不明,谢某除提交借条复印件外再无其他证据提交,案涉借条原件已遗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借条作为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案中,谢某未能提交案涉借条原件,在借条原件缺失的情况下,谢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该借条复印件作为孤证不足以证明张某向谢某借款的事实,谢某作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当书证原件缺失时,书证的复印件不能孤立存在,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与之相呼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转账凭证、催讨记录、聊天记录、视听资料、对方自认等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复印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法官提醒,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要素,当事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树立保存证据的意识,并妥善保管书证原件,这样才能在遇到纠纷时避免因证据缺失或不规范而影响诉讼结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