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房价的高涨以及各种购房政策的出台,使得一些人为了达到买房的目的,不惜选择“假离婚”这一手段。然而,他们往往只看到了眼前可能获得的利益,却忽视了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无数血淋淋的案例告诉我们,假离婚买房,极有可能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案例一:小张与阿晶的“假离婚”悲剧
小张和阿晶在2011年11月11日结婚,婚后4个月,也就是2017年3月11日,二人协议离婚。而这一切的背后,是为了能够购买第二套房。婚前小张名下已有一套房产,为了在婚后购买第二套房时少交首付款和贷款利息,他们商议决定先假离婚,由名下无房的阿晶以个人名义购买首套房后再复婚。
离婚后,5月11日阿晶以个人名义在藏龙岛买了一套总价114万余元的房子,首付35万余元,贷款79万元。离婚前,小张将个人婚前存款20万余元以及婚后存的1万余元全部给了阿晶。离婚后,两人仍然像以往那样住在一起一年多,其间小张又先后转给阿晶7万余元用于购房首付及还贷。
但让小张没想到的是,阿晶没有如约复婚,反而与他分居了。小张认为房子应该按双方的出资比例确认权属,毕竟他出了22万余元的首付,阿晶出了13万余元。然而阿晶反驳称,该房是她离婚后个人购买的,与小张无关。
法院经调查后认为,从购房资金来源看,小张在购房首付前共向阿晶转账22万余元,阿晶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的去向,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还有其他资金来源;关于每月贷款,小张平均每月向阿晶转款4479元,大于涉案房屋每月还贷金额4192.74元,阿晶辩称此款系小张对其生活帮助不符合常理。从离婚后双方实际共同居住情况看,离婚后双方居住在一起长达一年半才分开,与常理不符。从证人证言看,小张与阿晶是为了购置第二套房屋而协议离婚。
最终法院认定,小张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购房,即双方具有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合意。但由于双方为了减少第二套房屋50%首付的压力,采取离婚后购房方式来规避当地房地产限购限贷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共同购房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张主张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涉案房屋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不过,阿晶应退还小张支付的购房款26万余元,小张主张的款项超过26万余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小张可谓是钱付了,妻子走了,房也没完全保住,落得个尴尬的境地。
案例二:白女士与黄先生的“假离婚”纠纷
白女士和黄先生为夫妻关系,为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黄先生提议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以白女士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屋。之后,双方简单拟定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房屋和车辆均归黄先生所有,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和相关财产的变更登记。
然而,当白女士买好房子准备复婚时,黄先生却拒绝了,而且白女士发现黄先生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开始了新的恋情。无奈之下,双方走向了法院。黄先生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处理财产,即名下的房屋和车辆等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白女士则坚称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假离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白女士无法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的离婚协议应属合法有效。白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其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对相关法律后果系明知。因此,法院对白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分割了双方财产。白女士最终人财两失,只能独自咽下“假离婚”带来的苦果。
案例三:赵某与陈某的“假离婚”房产继承风波
象山县的赵某与丈夫陈某为了规避国家二套房政策“假离婚”,在“假离婚”期间两人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不料后来陈某离世,赵某欲继承房产却被告知无继承权。因为从法律上来说,他们已经离婚,赵某不再是陈某的配偶,无法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这无疑是给赵某当头一棒,原本以为只是形式上的离婚,却没想到在关键时刻失去了重要的权益。
从以上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假离婚买房存在着诸多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风险
婚姻关系解除的不可逆性:在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一旦夫妻双方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即使双方私下有复婚的约定,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复婚,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要求复婚。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果在假离婚时,为了达到买房等目的,随意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就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否则很难推翻离婚协议的内容。而在实际操作中,要证明这些情形是非常困难的。
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如果假离婚涉及到骗贷等行为,则可能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例如,夫妻一方为了获得首房首贷资格,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隐瞒婚姻状况和财产情况向银行贷款买房,一旦被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现,不仅贷款可能会被收回,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财产风险
财产分割难挽回:如上述案例中的小张和阿晶,即使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有共同购房的合意,但因为规避政策行为无效,小张也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分割房产。在假离婚时,通常会对财产进行分割,将房产等重要财产划归到一方名下。如果离婚后一方变心,不愿意复婚,那么另一方可能会失去大量财产,且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挽回。
复婚后财产性质变化:即使双方后来复婚,在第一次离婚时已经分割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复婚后会成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如果再次出现婚姻问题,这些财产在分割时不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可能会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债务风险:在假离婚过程中,如果没有对债务进行妥善处理,可能会导致债务纠纷。例如,夫妻共同债务在假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但如果该方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了新的债务,另一方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情感风险
信任破裂:假离婚本身就是对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信任关系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即使双方本意都是假离婚,但在办理离婚手续、分割财产等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问题产生矛盾和猜疑,导致感情出现裂痕。
假戏真做:很多时候,假离婚会成为一方真离婚的借口。一旦有一方在离婚后遇到了新的感情机会,或者对原来的婚姻关系产生了新的想法,就可能会假戏真做,不愿意再复婚。这会给另一方带来巨大的情感伤害,使原本的家庭关系破裂。
家庭稳定性破坏:假离婚不仅仅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还可能对整个家庭的稳定性造成破坏。如果有子女,父母的假离婚可能会给子女带来心理上的创伤,影响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子女可能会对家庭的安全感产生怀疑,出现情绪问题、学习成绩下降等情况。
社会舆论和道德风险
假离婚买房的行为在社会舆论和道德层面也往往面临着较大的压力。这种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诚信、钻政策空子的行为,会受到他人的质疑和指责。家庭成员可能会因此在社交圈子中感到尴尬和压力,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而且,这种行为也可能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假离婚买房看似是一种能够获取利益的捷径,但实际上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无论是财产上的、情感上的还是社会声誉上的。因此,在面对购房等问题时,人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来解决,而不是试图通过假离婚等方式来投机取巧。毕竟,婚姻是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事情,不能仅仅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轻易去破坏它的稳定性和神圣性。否则,一旦陷入假离婚的陷阱,可能会追悔莫及,只能独自承受那些血淋淋的后果。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