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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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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09:51:40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根据审判实践的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

  (1)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前或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包括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而导致怀孕、分娩、终止妊娠行为的。

  (2)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者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女方在特定期间意图杀害男方,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严重威胁,或女方对男方有遗弃行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或女方经常侮辱、诽谤男方,在公开场合诋毁男方声誉,损害男方人格,有厌恶男方之举,夫妻无感情,夫妻感情难以维持等情形。

  (3)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行为,男方不堪忍受的。

  (4)女方对幼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旨在保护妇女、幼儿,避免女方因受刺激影响哺乳,损害幼儿健康。但如女方对幼儿未尽抚养义务,虐待或遗弃幼儿的,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出发,应当准许男方提出离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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