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虽然不到60岁,但我生活确实困难!”母亲不满60周岁,身患重病,生活困难,是否可以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日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案,这场母女纠纷揭开了一个常被大众忽视的法律误区——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年满60岁为前提。
陈某与丈夫马某育有两个女儿,双方自2001年左右即分居生活,马某外出务工,陈某在家抚养两个小孩。陈某曾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7年,马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陈某58周岁,独自生活,身患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暂居住在亲戚家,需要人照顾,陈某与两个女儿因赡养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两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各支付其赡养费1000元。法院调查了解到,两个女儿不愿意支付赡养费有两个原因,一是陈某未满60周岁,二是因一些家庭矛盾对陈某不满,心生嫌隙。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即使父母未满60周岁,如果因身体原因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子女仍有义务支付赡养费。本案陈某虽未年满60周岁,但身患疾病需要治疗,无法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经济来源,现住亲戚家中。综合考虑陈某的实际生活状况和需求,其请求两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判令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陈某赡养费693.26元。
赡养不以父母年龄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实践中,很多人将请求赡养费的主体与“老年人”混为一谈,认为只有年满60周岁才能请求赡养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相关规定,请求赡养费的条件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并没有年龄要求。赡养义务的核心在于父母的实际需求,而非单纯年龄,年龄可以作为判断被赡养人有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依据之一,但不能作为条件加以限制。即便父母未满60岁,只要因伤残、疾病导致生活困难,成年子女就不能以“还没到老”为由推脱责任。除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样是赡养的重要内容。赡养义务的履行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应因家庭矛盾、财物纠纷等任何理由而怠于承担该项责任。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让“老有所养”从法律条文变成生活常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