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工程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受偿或者承包人诉讼确定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后申请法院将工程拍卖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适用于质量合格的竣工及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发包人承担的折价补偿责任。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不能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明确了承包人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