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关于规划的规定

#综合咨询

839浏览

2025-09-29 10:19:03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保护、管理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注意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维护生态平衡。

  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保持景观完整,维持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形成一定规模,便于组织游览和管理。

  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应当保持景观特色,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控制建设活动。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调整或者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标明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的界址,并向社会公布。

引用法条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