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保护、管理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注意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维护生态平衡。
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保持景观完整,维持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形成一定规模,便于组织游览和管理。
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应当保持景观特色,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控制建设活动。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调整或者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标明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的界址,并向社会公布。
引用法条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