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龙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岗位为监理工程师。
合同签订当日,某咨询公司向龙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龙某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等原件,用于办理入职手续。
合同期满后,某咨询公司向龙某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23年6月终止。
2023年6月,龙某以某咨询公司拖欠工资等为由向某咨询公司发出《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并索要被扣毕业证、执业资格证等证件。
某咨询公司未退还且未回应。
离职后,龙某应聘新单位时,因无法提交毕业证、执业资格证而被拒。
经龙某投诉后,某咨询公司于2023年12月退还全部证件。
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
请求某咨询公司支付因未退还证书造成其无法入职其他单位产生的经济损失等。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咨询公司向龙某支付未归还证件期间的经济损失14700元。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某咨询公司以办理入职手续为由收取了龙某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等证件原件,并出具了收条。
在龙某离职后,某咨询公司无故不予退还上述证件,经龙某向有关部门投诉后才予以退还,某咨询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了龙某再就业受限,影响了其基本生活。
鉴于龙某已经离职且未实际提供劳动,故人民法院酌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算某咨询公司未及时归还龙某证件期间的经济损失共计14700元。
【典型意义】
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证件是劳动者证明身份、技能和资质的核心凭证,是求职市场的“通行证”。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行为为劳动者再就业设置了非法壁垒,导致劳动者技能闲置、收入受损,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对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效率,充分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有积极意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