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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试水淹新房,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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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7 09:15:30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阀门误开,清水漫屋近万元装修损失背后是供热方、物业与业主对管理职责与注意义务的集体反思。秋意渐浓,北方又马上到供暖季前的“固定节目”——打压试水。然而,这个常规操作若出现纰漏,却可能引发财产损失纠纷。供暖试水时阀门被误拧,新房痛变“水帘洞”,损失近万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日照市岚山区某新建安置小区开展首次供暖打压试水工作,热力公司提前在小区内张贴了打压公告,注明开始打压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期间,小区业主徐某的房屋正处于装修阶段,暖气片是拆卸状态,且徐某并未购买供暖服务。2023年11月23日,徐某发现其供热阀门被人误开致使房屋被水淹泡、部分装修受损,经评估公司鉴定,财产损失价值为9758元。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徐某将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及租房费用13758元。热力公司认为,徐某的供热阀门并非其工作人员打开,且公司不持有管道井钥匙。管道井最初为上锁状态,因住户投诉自来水刷卡不便,物业公司便将管道井门打开,故此次事故发生是因物业公司对管道井管理不善导致,与热力公司无关。物业公司则未到庭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热力公司虽在供暖打压前已尽到了通知义务,原告也已知悉,但其作为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在供暖期间未尽到对供热设施的巡视及管理,致使原告的供热阀门被擅自打开,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业主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负起管理职责,管道井内加装有供热、供水等多种公共设施,如因管理不当导致管道井被随意打开,给业主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被告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相应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法院酌情认定由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各赔偿原告徐某损失4879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每年供暖前夕,因供暖漏水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防范纠纷损失需要供热方、物业与业主的多方努力。热力公司作为供热服务的专业提供者,其打压试水操作流程需完全符合行业规范和安全标准,并在打压前履行“充分、有效”的通知义务。物业公司作为连接供热企业与业主的“桥梁”和小区公共部分的管理者,不能仅限于“已张贴”或“已群发”的通知方式,应确保正在装修等特殊状态的业主能够知悉;同时,应对楼道管理井内的公共阀门、水管等设施尽到管理、维护职责。业主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可通过拍照、录像记录损失情况和漏水点,并第一时间联系各方到场查验;若协商不成,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暖试水无小事,热力公司严格规范操作、物业公司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业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三方协同才能确保供暖季平稳开启。

引用法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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