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认定夫妻一方的打赏行为构成“挥霍”,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违反了这一规定。
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这需要结合家庭的收入、支出、资产等情况综合判断。
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打赏消耗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达到严重程度而非一般程度,才构成“挥霍”。
何谓“严重”,其实相对于家庭经济根基而言,如果夫妻一方擅自打赏导致家庭储备金被消耗完毕、房贷逾期、子女教育费用无法支付或者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大比例减少,就构成对家庭经济根基的动摇,形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严重损害。
夫妻一方的打赏行为一旦被认定“挥霍”,则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