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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算不算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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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3:56:56

许议文

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台风来了,损失谁担?——“不可抗力”的法律分析一场台风,留下的不仅是满目疮痍,还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台风过境,树木砸坏车辆、工地设备受损、小区公共设施毁坏……每当这些情况发生,责任方最常抛出的一个理由就是:“这是台风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我们不承担责任。”但事实上,“不可抗力”这一法律概念在实践中并非简单的“免责金牌”。随着气候变化加剧,极端天气事件频发,我们有必要厘清一个问题:台风,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算不可抗力?法律如何界定“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三个“不”字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从法律角度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关键点在于——不是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主张免除全部责任,只是确受其影响而不能履行的部分才能免责。具体到台风的场景,虽然台风本身属于自然灾害,但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例如,如果气象部门已经提前发布了台风预警,那么“不能预见”这一条件就可能不成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罗倩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台风作为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确实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在气象等相关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台风是可以预见的,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台风过境造成的影响也是能够减小到最低程度的。”为何台风不总是“不可抗力”?实践中,关于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争议往往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台风是否完全“不可预见”,二是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防范义务。当今气象科学高度发达,台风通常可以提前数天预测其路径和强度。正如近期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所指出的:“事故发生当日,当地气象部门已经发布强对流天气预警,并非不能预见。”法院在该案中进一步阐述,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管理方,理应预见异常天气下林木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如果管理人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另一个关键点是,不可抗力必须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如果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不可抗力共同导致损失,则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例如,在台风来临前,施工单位未对临时工棚进行加固,导致工棚倒塌砸伤工人,这种情况就不能简单以不可抗力免责。合同中的“台风”条款引发的思考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合同本身对“台风”的约定也会引发争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分享的一个案例显示了这一情况。

  某施工合同约定“飓风、超强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当台风“天兔”来袭造成损失后,双方对是否构成“超强台风”产生分歧——气象部门认定“天兔”登陆时为“强台风”而非“超强台风”。这个案例揭示了合同表述精确性的重要性。如果合同的起草者知道“超强台风”在气象学上是一个专业术语,就不会将“超强台风”和“飓风”并列,使得哪些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变得含混不清。台风损失的责任承担规则当台风导致损失时,责任如何分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一些参考。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常由发包人承担。而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则由承包人承担。双方各自承担己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侵权责任领域,法律对管理人有更高的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广州一起案例中,暴雨导致树木倾倒砸坏车辆,物业公司虽已发布通知并提交修剪记录,但法院认为“发通知≠已尽责”,仍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法院指出,物业公司应落实树木加固、通知车辆转移等实质防护措施。面对台风,应有的责任担当台风是一种自然灾害,但减轻台风带来的损失则是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共同要求。对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界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和后果,避免使用模糊术语。对于物业公司、施工单位等管理人,在台风季节来临前应提前检查设施安全,在接到气象预警后采取有效措施。对于公众而言,也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在台风来临前配合管理方的安排,及时转移车辆物品,避免在危险区域停留。法律不能要求人们阻止台风,但可以要求人们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正如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强调的,特殊天气并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和免责事由。法律的天平总是在两极之间寻求平衡:一端是理解自然灾害的不可控性,另一端是要求社会成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人与自然力的较量中,法律维护的是最基本的理性人标准——即使面对台风,我们也应做到一个谨慎、负责任的人应做的一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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