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通过求职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活动,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落实就业优先、人才强国等国家战略,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开放有序、守法诚信的原则,推动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等协同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综合管理、服务保障、监督检查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数据、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
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条件。
第八条本省推动开展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加强省际劳务协作,促进劳动力区域间转移就业。
本省推进长三角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服务标准统一、机构等级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互认,促进长三角人力资源市场协同发展。
第九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促进行业开放协作、公平竞争。
引用法条
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