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快件;邮件、快件被非法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扣件人及时放行邮件、快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四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和电子档案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者删除。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前款所称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以及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照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案件。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经费保障,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并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邮件、快件安全,并在一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遇到重大服务阻断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第四十八条为应对突发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调集和征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人员、物资、车辆、场地和相关设备,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
发生重大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国家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禁止寄递物品名录
引用法条
江苏省邮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