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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江苏省邮政条例关于快递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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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1:35:48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含邮政快递企业和快递企业,下同)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

  (二)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委托经营;

  (三)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

  (四)出租、出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提供快递服务。如需临时停止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提前七天向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和新闻媒体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三十三条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对被特许人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对被特许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特许人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提示和指导寄件人规范填写运单,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寄件人应当如实、正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核对无误后在快递运单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寄件人拒不完整填写快递运单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予收寄。

  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业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收件人注意快件验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件投递时应当按照安全保障协议的约定提供验收服务。

  第三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快递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不得野蛮分拣快件。

  道路干线快件运输应当使用封闭式车辆。

  投递快件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快件安全。

  第三十八条对标明企业标识的快递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城市配送车辆的管理规定,在车辆通行、停靠等方面提供便利。

  快递运输车辆在运递快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处理,并协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保护快件安全;发生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放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时驳载快件。

  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应当设立用于存放、保管快件的场所,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与高等院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快件投递中的权利义务。

  高等院校可以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通过勤工俭学、开办校园快递、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开展校企合作,为师生提供快递服务。

  第四十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通过设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务点、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业务。

引用法条

江苏省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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