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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人不可突破合同相对性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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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10:29:41

赵明江

赵明江 律师

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

        肖峰博士的《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汇编》分上下两期在《法语峰言》公众号上刊登,内容极为丰富且权威。


    裁判观点


    最高法民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观点解析

 

    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在《逐条解读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之:43》一文中我们作过分析。

如果一个主体可以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那么其最大的权利即在于越过直接合同关系的甲方,而向发包人请求支付。


    另一个问题是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权?一般认为没有,优先权是承包人享有的。


    我们看到很多分析认为承包人享有优先权,但判决实际上是先认定原告是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的主体地位,然后再判决其享有优先权的。


    因为优先权必须是法定的,不能超越,也不能以约定的方式对法律规范予以排除适用。


    虽然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实践中虽然没有书面形式,仍然认定为实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也并不鲜见。


    最高法的意见认为,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仅限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关系中,而且不包括层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也不包括借用资质即挂靠。


    也就是说,只能转、分一层,与承包人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的,才有可能成为实际施工人。


    可能存在的一种质疑是,这样限制实际施工人,是否会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产生影响?


    这种质疑是有一定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