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5日19时许,未成年小张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与王某驾驶机动车相撞后,又与田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多人受伤。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各当事人责任。
事发后,因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协商无果,王某等原告将小张及其父亲老张起诉至法院,此时小张已满18周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在事故发生时为未成年,但在起诉时已满18周岁,但是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小张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事发时小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小张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起诉时小张已满18周岁,亦应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张、老张赔偿原告王某等人4万余元,赔偿费用先从被告小张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老张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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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