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以案说法:遗撒物品妨碍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864浏览

2023-11-06 15:23:47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秦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工地门前地段时摔倒受伤。由于无法确认秦某在道路上摔倒的原因,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事故地点东侧为某工地,从工地大门到道路潮湿光滑且有结冰。事发时吴某、黄某所驾停放在工地门口南侧非机动车道内,影响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经查,案涉工地施工单位为被告某建设公司,工地门口路面结冰系该公司案涉工地进出车辆喷水清洗后洒落水迹后遇气温下降所致,门口湿滑路段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原告为赔偿问题,将吴某、黄某及所驾车辆承保公司、某建设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起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根据交警部门事故卷宗内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等,并结合原、被告庭审中陈述,可以认定本起事故发生主要过错在被告某建设公司。该公司对出门车辆进行冲洗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让车辆直接上路,淋水至路面导致路面结冰后致原告等多人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摔倒受伤,其应承担主要的事故责任;被告吴某、黄某所驾车辆违停在非机动车道内,占用非机动车道路面,影响原告等人正常通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自身在结冰道路上通行未注意安全、谨慎慢行,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方责任。遂判决原告的损失,由承保被告吴某、黄某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明确了具体的责任主体,并区分侵权行为人与公共道路管理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范围,行为人承担的是完全赔偿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的是相应赔偿责任。行为人只要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广大群众不要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