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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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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15:20:51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崔某入职某宠物店,被收取押金1000元,后该店注销,崔某起诉个体经营者刘某要求退还该押金。

 

    处理结果及裁判理由生效判决认定刘某退还押金1000元。

 

    理由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现根据微信记录及工资发放情况,可以证明确实存在押金1000元的事实,刘某应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该案例是明示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的财物或证件。对于收取押金、扣留证件,这类案件每年都会发生。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部分用人单位还是存在侥幸心理,收取押金或扣留部分工资的形式变相对劳动者进行控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只是判令返还,但如果劳动者投诉到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除了被责令返还之外,还会面临罚款、赔偿的后果。对此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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