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夫妻二人张三、李四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次年,张三又单独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过去数年,二人仅还款10万元,余款60万元及利息迟迟未还清。
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三偿还60余万元本息,李四对其中4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在原告起诉前,被告二人已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数套房屋及一辆汽车全部归女方李四所有。李四虽然依判决偿还了40万元本息,但张三声称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眼看二被告想靠“净身出户”脱责,原告选择再次起诉,申请撤销张三、李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要求李四返还20余万元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三向原告借款的时间发生在二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前,在未清偿欠款以及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其通过《离婚协议书》的形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得份额,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书》中部分财产分割约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并要求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张三20余万元本息。
引用法条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