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及工资待遇如何认定?

#综合咨询

928浏览

2025-09-04 17:12:06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张某(化名)系某建设公司员工,从事装饰工程维修岗位。工作期间,张某维修铁艺围栏时从高处跌落导致右膝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之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争议,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共计14万余元。因部分主张未获支持,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公司以一审法院认定的“停工留薪期过长”“工资基数认定错误”“送达程序不合法”等理由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一般而言,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本案中,张某主张其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但仅提供了14天的住院记录以及累计百余天的疾病诊断意见书,故张某的主张未能全部得到支持;而公司方认为张某故意拖延手术致使停工留薪延长,提出应认定为3个月,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张某前交叉韧带断裂及半月板损伤的病情以及治疗情况、复诊记录、医生诊疗意见、劳动能力鉴定时间等,酌定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双方对工资基数存在争议,公司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的5000元/月计算,张某主张按银行流水的实发工资7000元/月计算。由于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部分“基本工资5000元+津贴2000元”为手写内容,且工资表述不涉及加班费,公司也未就其主张的“实发工资中包含加班费”提供佐证,加之银行流水也证实公司每月向张某固定发放7000元,故法院最终以7000元/月的标准核定张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