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律领域,婚姻的效力问题备受关注,婚姻无效和撤销是其中重要的概念。许多人会疑惑婚姻无效撤销是否有效,了解这些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也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婚姻制度。接下来,法临小编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一、婚姻无效撤销有效吗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法律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的否定性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而婚姻可撤销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是绝对无效,不存在撤销一说。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婚姻,其效力是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甲在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乙结婚,这种重婚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需要通过撤销程序来使其无效。而对于可撤销婚姻,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是有效的。当撤销婚姻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后,婚姻关系被视为自始不存在。比如,丙受丁胁迫结婚,丙在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若法院判决撤销,那么他们的婚姻自始无效。
所以,婚姻无效不存在撤销的说法,而可撤销婚姻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下,撤销是有效的,并且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
二、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虽然最终结果都可能导致婚姻关系不被法律认可,但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区别。形成的原因不同。婚姻无效是由于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这些是严重违反婚姻制度基本原则的情形。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受胁迫结婚或者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请求权主体不同。对于婚姻无效,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根据不同的无效情形有不同的范围界定。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一般仅限于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
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不同。婚姻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只要无效情形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后果虽然相似,都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但在财产处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无效婚姻中,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可撤销婚姻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也会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但侧重点可能更倾向于保护受胁迫或被隐瞒方的权益。
三、如何申请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申请婚姻无效,首先要确定是否符合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证明重婚的结婚证、证明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未到法定婚龄的身份证件等。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受理后,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如果确实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法院会依法判决婚姻无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等,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申请撤销婚姻,受胁迫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方要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受胁迫方要收集能够证明胁迫行为存在的证据,如威胁的短信、证人证言等。被隐瞒重大疾病方要收集证明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之诉。法院在审理时,会审查是否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会判决撤销婚姻。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申请婚姻无效还是撤销婚姻,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婚姻无效不存在撤销一说,而可撤销婚姻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下撤销是有效的,同时也清楚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以及如何申请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相关问题如婚姻无效或撤销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等。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