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张某(男)与王某(女)结婚。2018年,孩子小明(化名)出生。随着孩子成长,夫妻俩逐渐感受到经济压力,为保障孩子未来生活,双方共同决定以小明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约定每月各自存入1500元作为孩子的教育基金。开立账户后,银行卡交给母亲王某保管。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亲朋好友逢年过节给孩子的红包都会存入该账户;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俩还会将一些其他款项存入该账户,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支付小明的培训费用等支出,还有部分款项转入王某的个人账户。
2023年4月,张某与王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小明由张某抚养。离婚时,王某将小明的银行卡交付给张某,账户余额为925.97元。张某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主张该账户内所有款项均属未成年人小明的个人财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账户全部款项。
王某辩称,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同时,王某主张账户资金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及子女抚养支出,不存在不当处置情形。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账户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但明显存在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合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故不能仅凭账户名称认定款项归属,而应结合开立目的、资金来源及实际用途等要素综合判断。具体认定如下:
一、关于张某与王某定期存入的教育基金。王某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夫妻双方开立该账户时的初衷,是通过定期存入教育基金来保障孩子未来的成长教育,具有家庭储蓄、应急备用的性质,并未明确约定是对孩子的赠与,故应视为通过教育基金的方式履行父母法定抚养义务,此类款项不应认定为孩子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关于长辈存入的25700元红包款。根据存入时间、金额记录及备注信息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该款项是长辈出于对孩子的节日或生日祝福而支付,对孩子个人赠与的意图清晰明确,款项应归孩子所有。
综上,案涉账户中的红包款25700元属于小明个人所有,王某作为账户管理人,不能证明款项专用于小明,而在王某将银行卡移交给张某时,账户仅余925.97元,王某应返还小明款项差额24774.03元。至于账户内的其他款项,则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共有财产,小明无权主张,因该部分款项发生的争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张某与王某协商解决。据此,法院判令王某返还小明24774.03元。该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