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0日晚9时30分,市民习某某在居住附近某公园锻炼身体,前往公厕途中被一只黑色流浪狗咬伤双上肢。习某某家人闻讯后,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7天,累计支付医疗费7240.04元(医保报销后)、疫苗费1288元。
因无法找到流浪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习某某要求某公园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习某某将公园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住院费、疫苗费、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5063元。法庭上,习某某称,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及时驱赶流浪动物、未设置有效防护措施,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园方代理人辩称,公园是24小时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已在各主要区域设置“请远离流浪狗”等安全警示标识,并安装了监控设备、安排了巡逻人员,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涉事时间段已超出日常人员值守时段,损害结果系因无法预见的第三方动物行为造成;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夜间在开放环境活动时,应对自身安全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定,依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应限定于“合理范围”内。本案中,公园方已通过设置警示标志、配备安防设施及组织巡逻等行为,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义务。事件发生时间不在日常人力高效管控区间,无法苛求管理方实施全天候无死角防范。故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