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已付、车已提,就差过户手续,可卖家迟迟不配合,如今车辆还因卖家的债务被法院查封,我买的车难道要‘打水漂’?”生活中,在二手车交易时遇到类似的糟心事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属于动产,交付为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应仅按照登记状态作为认定机动车物权归属的依据,应依据车辆交付、支付对价及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综合认定实际权利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应就案外人对机动车的权益进行实质审查,而非仅以登记情况进行形式审查。若案外人确对被执行的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则即便机动车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亦不得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