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看似“故意杀人”却可能不被认定为犯法。接下来法临就详细探讨一下相关情况。

一、什么人故意杀人不犯法
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特定的“什么人”故意杀人就不犯法,而是存在特定的情形下,即便实施了看似故意杀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例如,甲在大街上遭遇乙持刀抢劫,乙用刀刺向甲,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夺过乙的刀将乙刺死,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还有一种情况是执行命令。比如在战争状态下,军人执行上级的作战命令,在战斗中杀死敌人,这是基于军事职责和命令的行为,不被视为故意杀人犯罪。因为军人的职责就是保卫国家和人民,在战争环境中,按照合法的军事命令行动是履行职责的体现。但这种执行命令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军事行动和命令,如果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命令,仍然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正当防卫杀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正当防卫杀人要被法律认可,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起因条件,即存在不法侵害。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想的。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实施了“防卫”行为,这属于假想防卫,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甲看到乙拿着一把刀朝自己走来,甲以为乙要伤害自己,便先出手将乙打伤,但实际上乙只是拿着刀准备去厨房做饭,甲的行为就属于假想防卫。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的时间段内实施。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进行所谓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还进行“防卫”,则属于事后防卫。比如,甲与乙发生争吵,乙声称晚上要找人来报复甲,甲在当天下午就跑到乙家将乙打伤,这就是事前防卫。再如,甲已经将乙制服,乙不再具有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甲却继续对乙进行伤害,这就是事后防卫,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进行防卫。例如,甲被乙攻击,甲为了躲避乙的攻击,将旁边无辜的丙拉过来挡在自己身前,导致丙受伤,这种行为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一般情况下,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前面提到的行凶、杀人等,法律赋予了无限防卫权,即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三、执行命令杀人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执行命令杀人主要涉及军事等特殊领域。在军事行动中,军人执行命令的合法性有严格的界定。命令必须是由有合法权限的上级发出。上级的命令权是基于军事组织的层级结构和职责规定产生的。如果是一个没有相应指挥权限的人发出的命令,军人有权拒绝执行。例如,一个普通士兵假传上级命令让其他士兵去执行危险且违法的任务,其他士兵不应该执行该命令。
命令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军事纪律。军事命令不能违反国内法和国际法。在现代国际社会,战争法对军事行动有诸多限制,禁止使用不人道的武器和作战手段。比如,使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命令就是明显违法的,军人执行这样的命令就可能构成犯罪。执行命令不能以牺牲无辜平民的生命为代价。如果上级命令要求对平民进行无差别屠杀,军人应该抵制这种命令。因为保护平民是战争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当军人对命令的合法性产生怀疑时,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一定的审查。虽然军人有服从命令的义务,但这种服从不是绝对的。如果军人执行了明显违法的命令,即使是出于服从上级的目的,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一些纳粹军官和日本战犯就以“执行命令”为借口进行辩护,但最终法院认定,他们对明显违反人道和法律的命令有拒绝执行的责任,仍然对他们作出了有罪判决。
综上所述,不存在特定身份的人故意杀人不犯法,而是在正当防卫、执行合法命令等特定情形下,看似故意杀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同时,正当防卫和执行命令都有严格的条件和界限。人们可能还会关心正当防卫的证据如何收集、执行命令时对命令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具体是什么等问题。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