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同时劳动者也无法证明协议明显不公平或对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该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若劳动者在签署协议后又反悔并提起诉讼,此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不会得到支持。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前,应当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审慎考虑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协议内容,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