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风俗中存在“过继子”,情形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在被继承人生前过继,另一种是在被继承人死后过继。
死后过继,过继子与被继承人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享有继承权。生前过继,应当区分是在原《收养法》公布实施之前还是之后过继。
在原《收养法》公布实施之前过继,又实际上有抚养关系的,属于事实收养,可以适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原《收养法》公布实施之后的过继,即使有实际上的扶养关系,只要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也不能适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