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的未成年人因父母死亡或家庭生活困难等原因被寄养在亲戚朋友家里。
虽然被寄养人与抚养照顾人可能长期一起共同生活,有些甚至以父子、母子相称,但如果是在原《收养法》实施后寄养,只要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双方就不属于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被寄养人不能继承抚养照顾人的遗产。
当然,如果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情形的,可以酌情分得适当遗产。
《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收养”下的第110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