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转让债权的种类及其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合同的转让是对合同权利或义务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解析:所谓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一方面,合同的转让是对合同权利或义务的转让,另一方面,合同转让原则上并不引起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因为合同的转让旨在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因此受让的权利和义务既不会超出原权利义务的范畴,也不会从实质上更改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2.合同的转让导致原合同关系终止,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解析:合同的转让通常将导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之中成为合同当事人。主体的变更是合同的根本变化,主体的变化将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产生新合同关系。可见,合同的转让并非在于保持原合同关系继续有效,而是通过转让终止原合同,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3.合同不成立或应被宣告无效或已经被解除的,对该合同的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解析:合同的有效存在,是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能够被让与的基本前提。如果合同根本不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情况下所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转让人应当对善意的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以转让。
解析: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故此种合同可以让与,如果撤销权人为让与人,表明其已放弃了撤销权。如果让与人不是撤销权人,则撤销权人可以对合同转让提出异议而阻止合同的转让。
5.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
解析: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种权利常见的有四种:
(1)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例如因委托、代培、雇佣、赠与等产生的债权。
(2)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例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所订立的演出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3)不作为债权。如禁止某人在转让其某项权利后再将该项权利转让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土地的合同。
(4)从权利。从权利是附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因主权利转移而转移,若将从权利与主权利分离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不允许。
6.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其权利不得转让。
解析:在合同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而订立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故债权人不得转让。同理,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7.合同债权人违反禁止转让权利的约定,擅自转让合同权利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因此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析: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为有效。但是,这种约定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不得约束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禁止转让权利的约定,擅自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当然,在此情形下,原债权人的转让行为构成违约,如果因此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权利,当事人不得转让。
解析: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权利常见的有三种:
(1)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例如扶养费请求权;
(2)公法上的债权,例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3)因人身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因身体健康、名誉受害而产生的赔偿金、抚慰金债权。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权利转让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例如,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外国人的,其转让所有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9.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权人将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的属于其享有的财产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可以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
解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确认无效,并且对合同各方的财产返还以及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等一并作出了裁判,债权人将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的属于其享有的财产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可以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因为此种情况下,原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已经生效裁判确认,是合法的权利,债权人将该权利转让符合《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10.合同虽未被确认无效,但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对双方财产的返还及损害赔偿达成了协议,债权人将协议中属于其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可以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
解析:债权人与债务人依据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对双方财产的返还以及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达成了协议,债权人将协议中属于其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可以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因为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就无效合同的处理进行协商补救,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原无效合同的处理达成的协议属于新的合同关系,如果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新的合同应为有效,对该新的合同项下权利的转让自然也应当认定有效。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