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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型诈骗案件,行为人自用了部分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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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14:43:00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国内很多人信关系。在这种土壤下,很多人在子女升学、职务晋升、工程招标、安排工作、司法案件、资质获取、落户等事项上希望能找到关系帮忙,从而走捷径,实现自己想要的目的。所以,有一些诈骗分子利用这些心理进行诈骗,以帮他人办理相关事项为由,以编造身份背景、人脉资源等方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请托人的信任,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这就是请托型诈骗犯罪。有些请托型诈骗案件的嫌疑人在收到请托人的财物后,将部分或全部财物用于自己的各种生活生产开销或其他个人用途,是否构成诈骗罪呢?听起来好像构成诈骗罪,到底是否构成呢?笔者认为,关键还是要审查行为人是否有欺骗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一、审查行为人是否有编造身份背景、人脉关系等方法进行欺诈如果行为人没有帮助请托人办事的能力和资源,编造身份背景等进行欺诈,请托人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将钱款交付给行为人,那么,行为人将款项自用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有一定的人脉资源,也确实有帮忙办事的行动,那么行为人即便将钱款自用,亦不应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

  二、审查行为人与请托人对款项性质、用途有无约定及如何约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双方约定钱款是行为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劳务报酬1、如果行为人确实为处理委托事务付出了劳动和时间,寻找对接了相关资源,有帮助请托人的实际行动,那么,即便自用也不涉嫌诈骗犯罪。如果委托事务最终没有办成,行为人是否应当退部分款项给请托人,这只是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民事途径捷径。2、如果行为人没有帮助请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实际行动,却通过言语或行动欺骗请托人,让请托人误认为行为人在积极努力办理,以达到财物落袋为安的目的,款项用于自己的生活工作用途,那么涉嫌诈骗犯罪。

  (二)双方约定钱款是行为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办事费用或斡旋费用1、如果行为人确实将大部分钱款用于办事,比如购买礼金、请客吃饭等等,有帮忙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即便部分钱款自用,也不构成诈骗犯罪。2、如果行为人将钱款全部或部分自用了,但是有去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去帮请托人办事,内心是想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去获取经济利益(请托人给的钱款),依然不构成诈骗罪。3、如果行为人将钱款全部或部分自用了,也没有帮助请托人办事的行动,之后也找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款项,那么涉嫌诈骗犯罪。

  (三)双方对钱款的性质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地约定1、行为人确实有帮请托人斡旋,沟通,牵线搭桥等行为,主观上也认为应当得到经济回报,将款项自用,那么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2、行为人没有实质上帮忙的行为,或者只是简单地敷衍应付,将款项自用,事后也拒绝返还款项给请托人,那么涉嫌诈骗犯罪。

  三、审查请托人付款前,行为人是否承诺一定能帮忙办成事情如果请托人付款前,行为人承诺一定能帮忙办成事情,但行为人的资源跟所办事项的关联性很弱,或者完全没有资源,也没有通过其他方法去积极帮请托人协调沟通,且事后拒绝退款,那么将款项自用的行为自然涉嫌诈骗犯罪。如果行为人在请托人付款前,明确告知行为人事情不一定能办成,行为人也有办理委托事务的实际行动,在此过程中将款项自用了,也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任何承诺,也没有告诉请托人事情能不能办成,但行为人的资源也是真实存在的,也有帮忙处理委托事务,将款项自用了,也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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