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标签:民事/不当得利/委托关系/无效案号:(2021)湘13民终1302号【裁判要旨】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受托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就业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招聘途径办理应聘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操作。本案中,被告谢某收取原告柳某、康某438,862元,安排原告以非正常途径就业,与用人单位正常招工录用程序相悖,扰乱正常的就业秩序,其所得应为非法所得,不具有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被告谢某为介绍工作收取原告柳某、康某支付的钱款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两原告。故对原告柳某、康某要求被告谢某返还人民币438,86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上诉人(原审被告)能否据此免除返还责任。经查,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用工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操作安排工作,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不具备用工条件的情况下,收取被上诉人财物,安排被上诉人以非正常途径就业,其行为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上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该行为受到了损失,故一审认定其承担返还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谢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5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