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二、如何准确适用“返还财产”首先,婚外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属整体无效,不可被分解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和处分另一半份额,认定部分无效。因此由此产生的返还财产属于全额返还而非部分返还。其次,请求返还财产的主体是夫妻另一方。
根据本条规定,请求返还财产的主体与请求确认赠与无效的主体都是夫妻另一方。赠与人作为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而且往往是首倡者和主导者,其返还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有争议。我们倾向认为,虽然《民法典》未予明确规定,但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赠与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属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行为,应不支持赠与人的返还请求。另外,婚外赠与财产返还之后,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请求返还一方的个人财产。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对象,属于典型的婚姻过错,另一方可以依据本条第2款,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一、婚外赠与行为为何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婚外赠与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为了维系与婚外情人的关系,不惜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赠与,比如赠送房产、车辆,或是频繁进行大额转账。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婚外赠与行为是无效的。一方面,婚外赠与违背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它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夫妻之间本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而婚外情本身就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更是严重挑战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和公序良俗原则。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和谐,也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法律不会认可其效力。
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有配偶者为了讨好婚外情人,将夫妻多年积攒的积蓄赠与对方,这种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另一方面,婚外赠与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然而,在婚外赠与的情况下,赠与方往往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显然侵害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过户给婚外情人,这种处分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二、“全额返还”的深层逻辑既然婚外赠与行为无效,那么在涉及财产返还时,为什么是全额返还而非部分返还呢?这背后有着严谨的法律逻辑和价值考量。从法律层面来看,基于婚外情的赠与合同是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判定无效的,这种无效是整体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不能将赠与行为简单地拆分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和另一半份额,进而认定部分无效。
比如,在某起案例中,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价值200万的房产赠与婚外情人,不能因为丈夫理论上似乎有一半的处分权,就只让情人返还100万,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整个赠与行为从目的到行为本身都违背了公序良俗,是对婚姻关系和社会道德秩序的破坏,所以必须否定整个赠与行为的效力,要求全额返还财产。若实行部分返还,会带来诸多弊端。一方面,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婚外情”行为。如果赠与方知道自己即便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也只需返还一半,那么就可能降低其进行此类不当行为的成本,从而导致更多类似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赠与事件发生。另一方面,部分返还也无法充分保障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积累的财富,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全额返还才能真正弥补无过错方因对方的错误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维护婚姻关系中财产权益的公平性。
三、谁能“站出来”要回财产在婚外赠与财产返还的法律关系中,明确请求返还财产的主体至关重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请求返还财产的主体是夫妻另一方。这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时,都应经过对方同意。而婚外赠与行为中,赠与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是配偶的财产权益,所以配偶作为权益受侵害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例如,在许多实际案例中,当妻子发现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时,妻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那么,赠与人能否请求返还财产呢?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从理论角度分析,赠与人作为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而且往往是首倡者和主导者,其行为本身具有明显的过错。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赠与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属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行为。根据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不应支持赠与人的返还请求。否则,就会出现一种不合理的现象:赠与方通过不正当行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后,还能要求受赠方返还,这无疑是对其过错行为的一种纵容,也无法真正起到维护婚姻关系和社会道德秩序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也倾向于不支持赠与人的返还请求。
比如,在某起案件中,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后来丈夫因与情人关系破裂,想要回赠与的财产,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虑到丈夫行为的过错性以及整个赠与行为对婚姻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驳回了丈夫的返还请求,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四、财产返还后的归属问题当婚外赠与的财产被成功返还后,其归属问题也备受关注。从法律规定和婚姻财产制度的本质来看,返还后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请求返还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共有,这种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即使一方通过诉讼成功要回了被另一方擅自赠与情人的该房产,该房产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将返还后的财产认定为请求返还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不仅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基本精神,也会对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积累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无论是通过劳动所得、经营收益还是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企业,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其中一方擅自将部分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当财产返还后,若认定为请求返还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另一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付出和贡献就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另外,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对象,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婚姻过错。另一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法院查明一方存在擅自赠与婚外情人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对有过错方进行适当的财产少分,以体现法律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制裁和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