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6日,杨某与某品牌管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杨某一次性投资50000元入股该公司实体店项目,经营范围包括酒吧、咖啡店、微餐饮等。2022年10月1日,实体店正式对外经营,杨某在店内从事调酒以及员工招聘、考勤等运营管理工作,某公司每月向杨某支付9000元,银行转账附言为“工资”。2023年8月,杨某向公司提出退股,双方对清盘事宜协商一致,杨某最后工作至2023年8月28日。
随后,杨某提起劳动仲裁,称在其工作过程中,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2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80000元。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不支持其请求,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某公司表示:杨某系公司合伙人,公司与杨某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公司每月支付给杨某的9000元虽名义上为工资,但实际是给杨某既作为股东又参与运营的分红和补助。
●杨某则认为,其虽与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但实际上为某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入店工作外加投资的模式。某公司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要确定某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合意,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并未禁止出资人与公司之间不能构成劳动关系,案中杨某与某公司虽签订合作协议,但杨某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某公司按月向杨某转账并备注“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故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其次,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向杨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杨某系实体店的合伙人,在店内除调酒工作外,还有决策协商及人员管理的职能。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引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