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某天,小孙和朋友们一起去水上乐园游玩。小孙体验了冲浪项目,乘坐皮划艇从高处向下滑行,浪潮与兴奋的尖叫声此起彼伏。此时意外却突然发生,由于乘坐的皮划艇中遗留一条打结的麻绳,滑行过程中,小孙受到震动坐到绳子上,顿感腰部剧痛,一时难以动弹。随后小孙赴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医院开具医事证明书,建议其休息三个月。
小孙认为,水上乐园未及时收纳麻绳、将麻绳遗留在皮划艇内,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避免危险发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受伤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水上乐园赔偿医疗费、休息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水上乐园则认为,设备每年定期经江苏省特种设备检测并取得合格证,每天员工均需试滑3次后方可开园运营。当日小孙乘坐前设备一直正常运行,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再次检查,设备依然无问题,水上乐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孙受伤与园方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场所内设施的使用与运行保障,还应对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危害发生。水上乐园作为经营者,应当考量所经营活动项目的性质,且其具备可预见消费者在滑动过程中震动移位发生撞击后受伤的风险评估能力,却未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小孙在游玩过程中已遵守注意事项,其对自身受伤结果并无过错,故认定水上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结合小孙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工资流水等证据材料,法院认定小孙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依法判决水上乐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