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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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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4:41:24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法律规定、章程规定的要求等行为。“降低工程质量”,是指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以次料充当好料、不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等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断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交通工具倾覆等事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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