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协议签订后,公司经营地或住所地发生变更,此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0日,临沂某担保公司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的贷款1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王某某向临沂某担保公司出具的委托担保承诺书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该担保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该担保公司登记住所地为临沂市B区。后王某某逾期偿还银行贷款97万元,临沂某担保公司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现登记住所地临沂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王某某进行追偿。被告王某某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协议签订时临沂某担保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临沂市B区,临沂市A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临沂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向临沂某担保公司出具的委托担保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该担保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明确有效的约定。该反担保协议签订时,临沂某担保公司的住所地为临沂市B区某写字楼,应视为双方达成了发生纠纷时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合意。此后该公司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临沂市A区某写字楼,并不能改变双方在约定管辖权条款中对临沂市B区的约定。因此,临沂市A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至临沂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规定确立了合同纠纷中协议管辖的基本原则,即赋予了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有时会对住所地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即便被告的住所地发生变更,管辖法院并不因此发生变化,仍以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法院为准。这一规定可以有效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避免因当事人住所地的随意变更而导致管辖法院的不确定性,也可以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住所地来规避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
引用法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