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将案件委托后,基于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对案件的重视紧张,在开庭时坚持与律师一起参与庭审的情形非常多见。但是参与庭审真的能带来更有利的法律效果吗?
前段时间代理了一起非常普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已经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做出了认定(其中误工期180天)。
由于案件的法律关系简单,所以庭审前律师的基本工作就是将各项赔偿数目计算清楚。在庭审前代理人对于案件的结果本来非常乐观,意外发生在原告之子要求参与庭审。
其作为原告的儿子,对父亲受伤案件表达重视,律师无法拒绝。但由于其到庭,法官对原告的误工情况进行了发问:原告是否有固定收入?答:没有。原告居住在哪里?答:一直居住在村里。
回答完问题时,原告之子由于不懂法律,完全没有意识到他的回答很有可能改变了法官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对于本案原告的误工费,代理人主张按照受诉法院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即148元/天180元=26640元。而原告之子称其父亲没有固定工作,长期居住在农村,依照其陈述,应当按照农村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即69元/天180天=12240元。与我们期待的误工费26640元相差14220元。
或许在许多人眼里,该14220元并非巨款,但基于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计,这种失误其实完全可以避免。
庭审后,原告之子也非常懊悔,他收入本就不高,因为自己的坚持反而导致父亲的赔偿降低,所以非常不能接受。
侥幸的是,在质证环节,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可了143元/天的赔偿标准。代理人因而与庭审法官沟通,要求按照禁反言的原则,按照被告代理人自认的标准即143180=25740元计算误工费。法官认可了代理人的观点,按照该数额支持了原告的误工费。该数额仅与期待的数额相差900,可以算是以极小的代价挽回了当事人的不利发言带来的不利后果。
但本案能有该结果,其实纯属侥幸,如果对方的代理人经验再丰富些,其质证时不认可具体数额,大概率改变不了不利后果。
所有不是所有的不利发言,都是可以通过律师的职业技巧所弥补的。
综上,委托人在选择律师代理时是大可以多加考验,最后择优选择更专业的律师。但最终选择委托律师后,大可多些信任,或许会取得更好的庭审效果。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