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关内容,明确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对父母之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作出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一)父母无条件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二)本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进一步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可以尽量避免无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为确保他们具有监护能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条规定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他们才能担任监护人。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