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条文解读:
本条是《民法通则》中所没有的新规定,其源自《宪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的规定,有关内容在《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和第23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也有所体现。《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的有关规定,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家庭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核心的内容。我国历来重视家庭、亲属关系,普遍认为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监护责任应主要由家庭来承担。本条即规定了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义务,充分体现了基于家庭成员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之上的敬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