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自然人住所有关内容。
住所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或者主要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场所。自然人的住所对婚姻登记、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债务履行地、司法管辖、诉讼送达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居所指自然人实际居住的一定处所。
居所与住所的区别是: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有两个或者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一般的居所都是自然人临时居住的,为暂时性的,住所则为长期固定的。
本条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主要包括居住证和外国人的有效居留证件等。
根据本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