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由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社保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到朱某工资中。此后,保安公司也确实没有为朱某办理社保参保缴费手续。
工作一段时间后,朱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认为,这份“不缴社保”的约定是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实质上剥夺了法律赋予自己的社会保障权利,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朱某以此为由,解除了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未支持其经济补偿请求,朱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审理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