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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规定之动产抵押的设立(二)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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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3:54:21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一、动产抵押公式为:动产抵押权=有效的书面抵押合同+有权处分(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范围

  (1)已经占有动产的善意受让人(善意指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动产已经被抵押)。

  (2)已经占有动产的善意承租人(善意指承租人不知且不应知动产已经被抵押)。

  二、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和普通的动产抵押并无本质区别:抵押权自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特性主要体现于:(1)抵押人限于商事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2)抵押财产属于动产集合物: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抵押财产在休眠期内处于浮动状态:①休眠期:动产浮动抵押设立之后至抵押财产确定时。②休眠期内,抵押人可以正常经营,抵押财产处于浮动状态:买入的动产自动成为抵押财产;卖出的动产不再是抵押财产(需满足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③休眠期结束,即抵押财产的确定时点到来之后,抵押财产特定。(4)抵押财产的确定时点: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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