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拆迁中临时建筑的补偿

#征地纠纷

945浏览

2023-10-30 16:07:16

王恩大

王恩大 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城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的,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使用土地,但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此,在拆迁中遇有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如何补偿安置是征收方及被征收人面临的一个问题。由于临时使用土地有审批程序的规定、临时用地也有时间限制,导致不同情形的临时建筑有不同的补偿标准,现实中简单分为三大类。

 

      第一,对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享有补偿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因为被拆迁人在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是经过批准的属于合法建筑,所以应享受拆迁补偿待遇。也因为它是临时性建筑,不享受安置待遇。

 

      第二,对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不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因为该临时建筑物虽经批准,但超过使用期限后就应认定为非法建筑了,不受法律保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被拆迁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限期内拆除的,临时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可归由被拆迁人所有,超过期限的,则建筑材料残存价值充抵拆迁费用。

 

      第三,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并建有建筑物的,完全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任何拆迁待遇。因为此类违章建筑物,没有任何手续证明,被拆迁人应当无条件拆除。如果拒绝拆迁的,拆迁人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并由被拆迁人承担代履行的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