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可采取的拘留措施最长期限为15日。
1.若经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不会因此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2.司法拘留是法院为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针对严重妨碍诉讼程序的行为人实施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当被执行人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情形时,法院有权依法实施司法拘留。
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将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