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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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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6 11:11:56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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