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从而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此外,无论是减刑还是假释,都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会组织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